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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申报示范项目须知

信息来源于:株洲在线 发布时间:2010/12/7
一、申报条件

1、申报项目符合城市规划建设要求,配套设施齐全;住宅在2万平方米以上,大厦、工业区及其他物业在1万平方米以上;入住率或使用率达到70以上。物业管理区域内已成立业主大会,并实行专业化物业管理一年以上;

2、申报优秀物业管理企业称号的企业,成立时间在一年以上,管理项目中有一处被评为市级以上物业管理优秀项目称号;

3、物业管理区域各项规章和管理制度健全;

4、物业管理企业无重大责任事故;

5、未发生经主管部门确认属实的有关物业管理服务质量等方面的重大投诉;

6、申报省、国家级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称号的,必须是获得省、市示范称号一年以上的项目。

二、应提交的资料

1、关于申报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的报告;

2、《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申报表》;

3、创优计划和实施方案;

4、申报项目自检自评资料;

5、项目获奖证书复印件。

三、申报程序

1、申报人将创优计划、方案和创优项目基本情况书面报市物业处;

2、领取并填报《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申报表》;

3、申报人按照《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考核标准和《湖南省优秀物业管理企业考核标准》进行自评打分;

4、上报项目评资料和创优相关资料;

5、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组织考评组对申报项目进行初评预检;

6、将初评达标项目资料上报省建设厅或国家建设部;

7、迎接各级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评验收。

四、办事依据

建设部建住房物[2000]008号文件《关于修定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标准及有关考评验收工作的通知》;

省建设厅湘建办[2000]第73号文件。

五、办理部门及联系电话

株洲市物业管理处综合科(106)

联系电话:28686940

电话:010-61744288 传真:010-61744588 邮箱:union#ccoo.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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