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申请使用专项维修资金须知
信息来源于:株洲在线 发布时间:2010/12/7
一、应提交的资料
1、《株洲市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一式四份);
2、物业大修、更新、改造项目情况说明及维修方案;
3、相关业主关于同意使用维修资金的书面意见和公示结果(原件);
4、维修资金的分摊方案及其公示结果(原件);
5、维修项目施工合同(原件);
6、维修项目施工预算书(原件);
7、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复印件);
8、《维修项目验收表》(一式两份、原件);
9、《维修项目工程决算书》(原件);
10、专业审计机构的审计结论报告(原件);
11、结算票据。
说明:a、第2项业主书面意见人数必须达到相关业主权数的2/3以上;
b、相关业主必须经业主委员会书面签章证明其业主身份;
c、办理使用手续的业主委会委员必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
二、使用程序
1、业主委员会关于维修资金使用的书面申请报告;
2、现场查勘核实维修项目情况;
3、领取并填报《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
4、审核相关资料后受理;
5、施工完毕后由业主委员会进行验收,并填报《维修项目验收表》;
6、业主委员会委托审计机构审核维修工程决算;
7、按审计决算拨付工程款;
8、分摊相关费用,并将资料存档。
三、办事时限
资料齐全的,自收件受理之日起,申请:7个工作日内核准;结算:7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办事依据
国务院令第379号《物业管理条例》;
建设部、财务部建住房[1998]213号文件《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株洲市人民政府株政办发[2002]43号文件《株洲市住宅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五、办事部门及联系电话
株洲市物业管理处维修资管理金科(101)
联系电话:28686944
1、《株洲市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一式四份);
2、物业大修、更新、改造项目情况说明及维修方案;
3、相关业主关于同意使用维修资金的书面意见和公示结果(原件);
4、维修资金的分摊方案及其公示结果(原件);
5、维修项目施工合同(原件);
6、维修项目施工预算书(原件);
7、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复印件);
8、《维修项目验收表》(一式两份、原件);
9、《维修项目工程决算书》(原件);
10、专业审计机构的审计结论报告(原件);
11、结算票据。
说明:a、第2项业主书面意见人数必须达到相关业主权数的2/3以上;
b、相关业主必须经业主委员会书面签章证明其业主身份;
c、办理使用手续的业主委会委员必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
二、使用程序
1、业主委员会关于维修资金使用的书面申请报告;
2、现场查勘核实维修项目情况;
3、领取并填报《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
4、审核相关资料后受理;
5、施工完毕后由业主委员会进行验收,并填报《维修项目验收表》;
6、业主委员会委托审计机构审核维修工程决算;
7、按审计决算拨付工程款;
8、分摊相关费用,并将资料存档。
三、办事时限
资料齐全的,自收件受理之日起,申请:7个工作日内核准;结算:7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办事依据
国务院令第379号《物业管理条例》;
建设部、财务部建住房[1998]213号文件《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株洲市人民政府株政办发[2002]43号文件《株洲市住宅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五、办事部门及联系电话
株洲市物业管理处维修资管理金科(101)
联系电话:286869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