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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申请使用专项维修资金须知

信息来源于:株洲在线 发布时间:2010/12/7
一、应提交的资料

1、《株洲市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一式四份);

2、物业大修、更新、改造项目情况说明及维修方案;

3、相关业主关于同意使用维修资金的书面意见和公示结果(原件);

4、维修资金的分摊方案及其公示结果(原件);

5、维修项目施工合同(原件);

6、维修项目施工预算书(原件);

7、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复印件);

8、《维修项目验收表》(一式两份、原件);

9、《维修项目工程决算书》(原件);

10、专业审计机构的审计结论报告(原件);

11、结算票据。

说明:a、第2项业主书面意见人数必须达到相关业主权数的2/3以上;

b、相关业主必须经业主委员会书面签章证明其业主身份;

c、办理使用手续的业主委会委员必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

二、使用程序

1、业主委员会关于维修资金使用的书面申请报告;

2、现场查勘核实维修项目情况;

3、领取并填报《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

4、审核相关资料后受理;

5、施工完毕后由业主委员会进行验收,并填报《维修项目验收表》;

6、业主委员会委托审计机构审核维修工程决算;

7、按审计决算拨付工程款;

8、分摊相关费用,并将资料存档。

三、办事时限

资料齐全的,自收件受理之日起,申请:7个工作日内核准;结算:7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办事依据

国务院令第379号《物业管理条例》;

建设部、财务部建住房[1998]213号文件《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株洲市人民政府株政办发[2002]43号文件《株洲市住宅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五、办事部门及联系电话

株洲市物业管理处维修资管理金科(101)

联系电话:28686944

电话:010-61744288 传真:010-61744588 邮箱:union#ccoo.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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