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须知
信息来源于:株洲在线 发布时间:2010/12/7
一、应提交的资料
1、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的报告;
2、《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核定表》;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5、物业管理从业人员的岗位证书及劳动合同;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及劳动合同;工程、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及劳动合同(复印件);
6、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复印件);
7、物业管理业绩材料;
8、企业财务审计报告;
9、企业诚信档案资料。
说明:凡要求提供复印件的,必须向受理人员出示原件核对,并由申请单位在复印件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无异”后加盖公章。提交资料须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两份)。
二、办事流程
1、申请人领取并填报《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核定表》;
2、对提交资料进行审查、核实;
3、对符合条件的三级暂定资质企业核准发证,对申报二级、一级资质的企业签署初审意见。
三、办事时限
资料齐全的,自收件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发资质等级证书或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企业升级资料。
四、办事依据
国务院令第504号《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379号《物业管理条例》;
建设部令第164号《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五、办事部门及联系电话
株洲市物业管理处综合科(房地产大厦104室)
联系电话:28686939